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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 條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2117400號令廢止 ,並自102年5月13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違建處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工建字第 0910862410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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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工建字第092205770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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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2117400號令廢止 ,並自102年5月13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