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 正第2點、第5點、第10點;刪除第17點、第18點,原第19點至第21點移列 至第17點至第19點,並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第三三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三
    四條第二款、第三四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立法理由〕
修正本點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對應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條文及其
特別法之罪。

五、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597-3183#508(本處人事室)。
    專線傳真:(02)2586-1483。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ssohr@gov.taipei。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
修正電話格式、增訂專線傳真、申訴專用電子信箱及補正標點符號。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處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
    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
    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
    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
    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立法理由〕
1.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規範,刪除第一項
  第3款逾期提出申訴時不予受理規定
2.修正第二項,明定本市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3.整併現行規定第十七點,新增第三及四項相關調查與處理結果應辦理書
  面通知及書面通知本府社會局應檢附文件。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處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
      ,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請其服務單位主管予
      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八、本要點對於在本處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處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九、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