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北市工公人 字第1133040855號函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公布實施。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
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該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
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公部門、部隊、學校版)
」範本,經全面檢討後,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另
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
查處理規範」。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