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公布實施。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
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該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
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公部門、部隊、學校版)
」範本,經全面檢討後,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另
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
查處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