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人字第1123014576 號函修正第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檢討辦理遷調,不受本府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一)督導或辦理之業務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不適任現職,經服務機關關懷小組輔導協助或轉介諮商,建議
          有調整職務之必要。
    (三)同一廠商連續四年得標同一採購案件,且連續四年為同一承辦
          人。
    (四)其他特殊事由,經簽奉局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