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 10333795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自103年4月2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所置秘書、技正、視導、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稽查、課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視導。
六、課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