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秘書、技正、視導、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稽查、課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視導。 六、課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