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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2456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20626000號令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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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88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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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19142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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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2456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停 車費催繳及收取必要工本費事宜,特訂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