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
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第一次聘任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第二項委員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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