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人一字第093228623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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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人一字第09630826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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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623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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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195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及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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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740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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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10531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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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4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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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
    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第一次聘任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第二項委員任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