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