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秘字第10340626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