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人管字第 1076006774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
    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人事處代表一人。
    (七)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九)專家學者代表八人至十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女
    性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