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
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人事處代表一人。
(七)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九)專家學者代表八人至十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女
性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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