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規定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社助字第10637249100號函停止 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救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北市社會局社三字第20762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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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7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北市社會局社二字第46019號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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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北市社會局社二字第82096826號 函修正正全文及名稱;原名稱為「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有關登記、 審核、派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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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北市社會局社二字第88024222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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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0)北市社二字第902855920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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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助字第10341702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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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社助字第 10443292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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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社助字第10637249100號函停止 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