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院民(生)零用金發放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北市社老字第 09846827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救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零用金發放額度如下:
  (一)具低收入戶O、一、二類身份者及孤兒院生,採全額發放。
  (二)具低收入戶三、四類身份者,採減半發放。
  (三)不具低收入戶身份者,不予發放。
  (四)領取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各項年金之總額已達零用金發放額度
        者不予發放;未達零用金額度者則發放差額。
    特殊事故進住及保護安置經評估有需求者,由本局在前項額度標準內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