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一親等直系血 親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夫妻同為申請人,應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以計 算代表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則。但若申請人舉證併計夫妻 雙方直系尊親屬有利申請資格,得併計雙方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