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各項補助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助字第10334781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救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一親等直系血
    親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夫妻同為申請人,應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以計
    算代表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則。但若申請人舉證併計夫妻
    雙方直系尊親屬有利申請資格,得併計雙方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