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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發放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33200954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救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社助字第106300216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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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社助字第 107300401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5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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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社助字第1076101996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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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社助字第1083173189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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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社助字第109316974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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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社助字第1103172509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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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社助字第1113171733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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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2316305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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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33200954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 區 年 月份臨時工作金印領清冊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