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038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老人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
  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補助:
  一、申請修繕之住屋應坐落於本市。
  二、申請修繕之住屋為申請人自有、共有、租賃或借用且實際居住者。
      其屬共有、租賃或借用之情形,應取得住屋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已存在者為限。
  四、無安置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五、租賃或借用住屋之契約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應逾一年六個月以上。
      但於社會局所定期限內更新相關契約致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遭受重大災害或特殊情況,社會局得專案核准補助,不受前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