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
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補助:
一、申請修繕之住屋應坐落於本市。
二、申請修繕之住屋為申請人自有、共有、租賃或借用且實際居住者。
其屬共有、租賃或借用之情形,應取得住屋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已存在者為限。
四、無安置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五、租賃或借用住屋之契約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應逾一年六個月以上。
但於社會局所定期限內更新相關契約致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遭受重大災害或特殊情況,社會局得專案核准補助,不受前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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