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其
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出養服務品質
或於本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
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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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
間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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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專業人員鐘點
費得申請全年費用);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
位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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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收出養短期安置服務方案。
2.專業人員服務費。
3.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方案。
2.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方案。
3.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收出
養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申請期限及核銷期限、應
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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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補助案核定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
單位應依核定補助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公開活動方案
應於手冊或場地明顯處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
理核銷、撥款事宜,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
公告規定時間前送本局辦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另受補
助單位核銷時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
費核銷注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未事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
、辦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
。倘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
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
料或補助款使用之支出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受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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