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提升安置兒童及少年照顧服務品質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兒少字第11131958 5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合法設立於臺北市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
          、寄養家庭服務團體或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其組織及財務健全
          者。
    (二)申請之方案需以直接服務臺北市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或攸關安置
          兒少權益者為限。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需設專案負責人,為社會
          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
          間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改善安置中兒少特殊困擾之輔導方案
          2.協助安置兒少學習輔導方案
          3.離院兒少追蹤及自立生活協助服務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2.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服務費
          3.促進安置兒少成長發展方案
          4.機構創新、轉型或其他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之方案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議題
    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另
    本局委託經營管理及方案委託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
    )及寄養家庭服務團體、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得免自籌款。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申請期限及核銷期限、應
    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七、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
            源如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置專案負責人之項目,請檢附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心理諮商師、活動講師、團
          體帶領者、協同帶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
          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
          帶領者或方案執行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
          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
          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應將實際工作期程、辦理地點等文件
          送局,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依本局核定方案執行,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
            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2.受補助單位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提出
            預撥需求,經本局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預
            撥金額所生孳息應於當年度全數繳回,但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之孳息,無須繳回(以同一法人團體所使用之同一專戶計算
            )。
          3.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公告規定時間前送
            本局辦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費核銷
          注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6.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