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合法設立於臺北市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
、寄養家庭服務團體或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其組織及財務健全
者。
(二)申請之方案需以直接服務臺北市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或攸關安置
兒少權益者為限。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需設專案負責人,為社會
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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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
間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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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改善安置中兒少特殊困擾之輔導方案
2.協助安置兒少學習輔導方案
3.離院兒少追蹤及自立生活協助服務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2.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服務費
3.促進安置兒少成長發展方案
4.機構創新、轉型或其他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之方案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議題
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另
本局委託經營管理及方案委託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
)及寄養家庭服務團體、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得免自籌款。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申請期限及核銷期限、應
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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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
源如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置專案負責人之項目,請檢附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心理諮商師、活動講師、團
體帶領者、協同帶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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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
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
帶領者或方案執行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
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
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應將實際工作期程、辦理地點等文件
送局,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依本局核定方案執行,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
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2.受補助單位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提出
預撥需求,經本局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預
撥金額所生孳息應於當年度全數繳回,但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之孳息,無須繳回(以同一法人團體所使用之同一專戶計算
)。
3.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公告規定時間前送
本局辦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費核銷
注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6.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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