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6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北市家防 人字第 11230118361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6點、第8點、第19點;增 訂第21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於106年9月30日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迄今已時隔多年,
為落實完備本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並配合
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160號函重申市府對於性騷
擾零容忍,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配合辦理相關之
事項,爰檢視修正本要點,共計修正五點,新增二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原依據條次變更,爰修正。(修正第一點、第十九點)
二、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修正該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之部分條文自113年3
    月 8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8月18日公布日施行,爰修正法規名稱
    。(修正第三點)
三、修正申訴管道申訴專用電子信箱域名。(修正第六點)
四、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上限與外部委員比例。(修正第
    八點)
五、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之相關規範。(新增第二十一點)
六、訂定公布實施時間。(新增第二十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騷擾防治法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
        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辦理,若有牴觸性騷擾防治法者,牴
        觸無效。
〔立法理由〕
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之法令規範。

二十二、本要點由首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訂定公布實施時間。
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防治性騷擾
    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中
    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
依據條次變更,爰修正。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
    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
    ,不適用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該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自112年8月18日公布日施行,爰修
正法規名稱。

六、本中心受理第二點所稱行為之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615295分機6202
    專線傳真:02-23615279
    專用電子信箱:haf_person@gov.taipei
    本中心受理申訴後,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立法理由〕
修正專用電子信箱域名。

八、本中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
    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四人至九
    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
    外部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立法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160號函,性騷擾申訴處
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爰修正委員
人數上限及外部專家學者比例。

十九、本中心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本中心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
依據條次變更,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