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防治性騷擾
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中
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
依據條次變更,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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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
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
,不適用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該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自112年8月18日公布日施行,爰修
正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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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受理第二點所稱行為之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615295分機6202
專線傳真:02-23615279
專用電子信箱:haf_person@gov.taipei
本中心受理申訴後,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立法理由〕 修正專用電子信箱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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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
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四人至九
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
外部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立法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160號函,性騷擾申訴處
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爰修正委員
人數上限及外部專家學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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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中心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本中心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
依據條次變更,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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