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07)北市陽院人字第10760001 10號函修正發布第12點及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
      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前項情形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除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
      回申訴者外,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