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 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前項情形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除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 回申訴者外,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