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 10334197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五十七府人丙字第4911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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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9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五十九府秘法字第4117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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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1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一府秘法字第4302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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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二府秘法字第2231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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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2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二府秘法字第414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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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6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二府秘法字第5204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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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64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四府秘法字第2032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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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6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五府秘法字第340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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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65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五府秘法字第5583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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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66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六府法三字第3108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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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67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七府法三字第3182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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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72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法三字第2293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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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六府法三字第20305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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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78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法三字第31097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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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79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0883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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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法三字第82048057號令修正條文 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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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83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三府法三字第83035798號令修正法 規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暨編制表(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勞 工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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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 099322126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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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 101326188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及編制表(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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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 10334197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求職服務課:求職登記與就業媒合、就業諮商與職業心理測驗、就業
    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特定對象個案管理之就業輔導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
    國內招募、外籍勞工雇主轉換作業及執行中央各項僱用獎助措施等事
    項。
三、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服務、
    就業促進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創業輔導、志工管理服務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四、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電訊客服、辦
    理就業博覽會與專案招募活動及台北人力銀行網站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