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474號 函修正第2點,除第2點第1項第3款自113年3月8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2 年8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設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五月二
十六日訂定「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歷經七次修正。就
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第二條將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
員會之依據由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二條規範。
臺北市政府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將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權限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為執行上開規定,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再以一百零四年十月一十五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500
5200號函將「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停止適用。一百零八年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以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8)北
市勞就字第1086062831號函修正第二點中有關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臺北
市勞工團體代表及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之人數,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
效。
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第五條第二項有關
「女性團體」之名稱為「性別團體」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有關委員人數規定於
實際作業上窒礙難行之問題解決,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內容如下:
1.修正第二點第一項有關委員人數之規定:現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八
  款規定為:「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為
  使委員組成更有彈性並符合立法意旨,爰將本款委員組成人數之規定修
  正為「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一至四人。」。
2.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因應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二項將
  原「女性團體」修正為「性別團體」,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之「女性團體」為「性別團體」,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起適
  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八)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一至四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法並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
簡稱本法),配合本法第5條第2項之「女性團體」已修正為「性別團體」
,爰配合修正第1項第2款之「女性團體」為「性別團體」,並自一百十三
年三月八日起適用。
此外,現行條文雖規定置委員13人至16人,惟實際上依各團體代表規定人
數計算,實則僅能為16人而無調整空間,為使委員組成人數更有彈性並符
合立法意旨,爰將第1項第8款有關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人數由4人修正為1至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