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人字第11360669981號函 修正全文2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工組織及福利目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自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公布實施以來,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
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性別平
等工作法」第 13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
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茲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公部門、部隊、學校版)」範本,本要點爰參考前開範本修正,部分內容
另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酌作修正,
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修正性騷擾之定義。(第二條)
三、明定性騷擾之態樣。(第三條)
四、明定本局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四條)
五、明定本局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性騷擾防治作為。(
    第五條)
六、明定受害人對不同身分之性騷擾行為人提出申訴時之受理機關。(第
    六條)
七、明定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期間。(第七條)
八、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組成及運作。(第八條)
九、明定申訴提出之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資訊提供不全之補正。(
    第九條)
十、明定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條)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第十一
      條)
十二、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原則及方式。(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三條
      )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應做成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之
      事項。(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之通知及救濟方式。(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進行中,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之處置
      。(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
      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本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內容。(第十九條)
二十、明定處理性騷擾事件時,不當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之保護。(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明定本局應提供被害人回復名譽時之適當協助。(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相關準
        用規範。(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明定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