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就字第 1096021454 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點,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勞二字第09416314401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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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勞二字第09530507001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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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勞二字第0973197370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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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勞二字第09738736101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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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勞就字第100401756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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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就字第10140901103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1年12月2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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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就字第10333243700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03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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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勞就字第10431547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2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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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就字第10545670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5年9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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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就字第 1096021454 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點,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
    之,而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
    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最高罰鍰
    金額。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
    、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