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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處理重大職業災害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勞職字第10433124801號令自10 4年6月1日起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勞檢字第09730299300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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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8525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102年1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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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勞職字第10433124801號令自10 4年6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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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圖二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