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
災害線上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
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
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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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
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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