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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人字第10135625400 號函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七北市勞三字第87234179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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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勞人字第89291522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自89年9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推展員離職儲金給與 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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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人字第10135625400 號函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