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70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5點、第7點,並自102年1月1日 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 給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職能發展學院)為規範授課超時鐘點
    費及兼課鐘點費之發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能發展學院訓練師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職業訓練師,每月八十小時。
  (二)兼任各班次導師者,每月六十三小時。
  (三)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六十小時。
  (四)兼任訓練場場務之各級訓練師,每月三十六小時。
    職能發展學院法定行政單位組織編制內之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
    具有專長者,得視需要由學院首長聘請其兼授與專長相關之課程,其
    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程者,應以具有職業
    訓練師資格者為限。
    職能發展學院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且全月連續在三日(不含例假日)
    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
    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訓練實際應上課
    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數計算之。

五、為因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學院以外人員兼授課
    程。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
    在此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得比照大專院校
    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七、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或因增辦新職類訓練所外聘職業訓練師資之鐘點
    費,依下列預算順序支應:
  (一)單位編列之超時及兼課鐘點費預算。
  (二)單位編列之相關職能培育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