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就字第10330021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103年5月2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 09938450000號 令訂頒,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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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北市勞就字第10035333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9年8月5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 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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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北市勞就字第100396312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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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22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 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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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03507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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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就字第10330010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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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就字第10330021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103年5月26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參加本處就業博覽會之求才廠商資格: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工作場所及勞動條件符合勞動相關法規。
  (二)職務內容無違背善良風俗。
  (三)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主動辦理就業媒合之行業別;惟經本
        府勞動局認定所提供之職缺內容適宜者不在此限。
  (四)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未發生違反重大勞動相關法規之
        情事。
  (五)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參與本處任一徵才活動,當日無
        缺席紀錄;無商業行為紀錄;無不配合本處規定辦理事項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