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辦理各中繼臺無線電通信轉播與周邊設備維(修)護
,轄區警用無線電設備遷移、架設安裝、保養(調校)及故障立即排除等
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