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賭博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端正社會風氣,
保障兒童及少年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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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法令
(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
(二)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四條。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二百
六十九條。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
二條。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九
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八)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十二條。
(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十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及旅館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
(十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十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五)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十六)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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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對象
(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
(二)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
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三)查獲經營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之營業場所。
(四)違法(規)提供服務生(含男、女及喬裝異性)陪侍或從事按
摩之營業場所(建築物),經處以「勒令歇業」、「命令停業
」、「吊銷執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繼續違規
營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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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工事項
(一)警察局:負責取締非法經營、媒介性交易、毒品、賭博及賭博
性電動玩具案件及查報。
(二)都市發展局:負責土地使用分區、組別之認定及辦理違反都市
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處分、受理訴願等相關事宜。
(三)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反建築法案件之稽查、處分、受理訴願,
並配合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及受理恢復供水、供電申請等
事宜。
(四)產業發展局:違反商業登記法、公司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
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等案件之稽(複)查、處分及
受理訴願等相關事宜。
(五)社會局:違反人民團體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
之裁處、受理訴願等事宜。
(六)法務局:法令規章適用之解釋及複審時個案違反法令之認定。
(七)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個案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局、處:依個案需要,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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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程序
(一)執行對象為妨害風化(俗)、毒品、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
件,由警察局(轄區分局)查報、初審後(屬賭博電玩案件授
權警察局核定列管察看,報複審會議追認);違反各主管機關
職掌之法令者,由各主管機關查報、初審,送警察局彙整後,
併案提請臺北市政府「正俗專案執行對象複審會議」審議。
(二)臺北市政府複審核定應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之對象(含依
行政執行法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者),交付主管法令之處分機關
製作、送達處分通知書,並由建築管理工程處聯繫臺灣電力公
司轄區營業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拆卸水、電表。
(三)經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裝修之對象,由警察局及各主管
機關依權責執行複查,防止其私接水、電繼續違法(規)營業
。
(四)申請恢復供水、供電者,由建築管理工程處召集各相關局、處
辦理會勘,於審查符合第五點第一款之規定後,始核准之。
(五)經訴願決定「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者,由主管法令之原
處分機關依據訴願決定,以公函通知訴願人逕向臺北市自來水
事業處所屬營業分處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營業分處申
請恢復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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