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警行字第11030703942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6點、第7點,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警行字第88038647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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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警行字第89050354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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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警行字第89094452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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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警行字第092049319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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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警行字第09221785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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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3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警行字第09306270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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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警行字第094043811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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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警行字第09578978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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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警行字第 095422060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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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警行字第097308436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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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警行字第098300878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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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警行字第101365088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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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警行字第10232004801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7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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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警行字第10431773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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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警行字第 105338586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2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 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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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警行字第11030703942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6點、第7點,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端正社會風氣,保障兒童及
少年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質,臺北市政府(下簡稱本府)於八十八年六
月七日訂頒本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
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配合增訂裁罰基準,將名稱修正為本府「執
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下簡稱本工
作方案)。本工作方案因法令、政策修正變更,曾歷經十三次修正。
近來本市以「麻將」、「棋牌」、「棋藝」等名稱向商業處登記營業或向
社會局等機關申請之人民團體日益興盛,該等場所常以合法掩護非法,實
為經營賭博行為之營業場所,嚴重挑戰本府公權力;經本府各任務分工單
位共同研商決議,將經營「賭博」之營業場所列為「正俗專案」執行對象
,以達成消滅本市涉營不法行業之政策目的。
本工作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賭博行為。(修正第一點)
二、增訂人民團體法之法令依據。(修正第二點)
三、增訂經營賭博之營業場所為執行對象。(修正第三點)
四、增訂警察局、社會局分工事項。(修正第六點)
五、增訂警察局作業程序執行對象。(修正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目的
    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賭博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端正社會風氣,
    保障兒童及少年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據法令
    (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
    (二)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四條。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二百
          六十九條。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
          二條。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九
          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八)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十二條。
    (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十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及旅館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
    (十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十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五)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十六)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

三、執行對象
    (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
    (二)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
          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三)查獲經營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之營業場所。
    (四)違法(規)提供服務生(含男、女及喬裝異性)陪侍或從事按
          摩之營業場所(建築物),經處以「勒令歇業」、「命令停業
          」、「吊銷執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繼續違規
          營業(使用)者。

六、分工事項
    (一)警察局:負責取締非法經營、媒介性交易、毒品、賭博及賭博
          性電動玩具案件及查報。
    (二)都市發展局:負責土地使用分區、組別之認定及辦理違反都市
          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處分、受理訴願等相關事宜。
    (三)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反建築法案件之稽查、處分、受理訴願,
          並配合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及受理恢復供水、供電申請等
          事宜。
    (四)產業發展局:違反商業登記法、公司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
          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等案件之稽(複)查、處分及
          受理訴願等相關事宜。
    (五)社會局:違反人民團體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
          之裁處、受理訴願等事宜。
    (六)法務局:法令規章適用之解釋及複審時個案違反法令之認定。
    (七)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個案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局、處:依個案需要,協助執行。

七、作業程序
    (一)執行對象為妨害風化(俗)、毒品、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
          件,由警察局(轄區分局)查報、初審後(屬賭博電玩案件授
          權警察局核定列管察看,報複審會議追認);違反各主管機關
          職掌之法令者,由各主管機關查報、初審,送警察局彙整後,
          併案提請臺北市政府「正俗專案執行對象複審會議」審議。
    (二)臺北市政府複審核定應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之對象(含依
          行政執行法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者),交付主管法令之處分機關
          製作、送達處分通知書,並由建築管理工程處聯繫臺灣電力公
          司轄區營業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拆卸水、電表。
    (三)經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裝修之對象,由警察局及各主管
          機關依權責執行複查,防止其私接水、電繼續違法(規)營業
          。
    (四)申請恢復供水、供電者,由建築管理工程處召集各相關局、處
          辦理會勘,於審查符合第五點第一款之規定後,始核准之。
    (五)經訴願決定「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者,由主管法令之原
          處分機關依據訴願決定,以公函通知訴願人逕向臺北市自來水
          事業處所屬營業分處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營業分處申
          請恢復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