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路外停車場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後字第1103112818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停車場收費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行政目

立法總說明

依本府110年10月6日府授交停字第1103083526號函,市屬機關及各級學校
開放停車場教職員工使用以日間月票為原則,停車收費費率之參考基準為
周邊公有路外停車場全日月租*7折優惠*12/24(時)*22/30(天)計收,
爰修正本局停車場收費基準,新增停車場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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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