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北市警安分秘字 第1113038284號函訂定全文46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行政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
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爰擬具「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計四十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成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及相關任務工作。(第四點至第九點)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十點至第二十五
    點)
四、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八
    點)
五、明訂當事人權利之行使,便利一般民眾知悉公務機關資料保有狀況及
    為各項權利主張。(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二點)
六、為確保委外廠商具備落實個資安全及相關法令遵循之能力,重申個資
    法施行細則第 8條所定委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範圍、類別、特
    定目的及其期間,對於受託人應為適當監督之意旨,並將本要點列入
    採購契約文件供廠商遵循。(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五點)
七、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包含:個資盤點、風險評估、日常風
    險控管、稽核,與資安事件發生後之應變及復原措施。(第三十六點
    至第四十五點)
八、配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條第2項第11款,明定應配合法令及實務需
    求,於訂定後持續修正、優化本要點規定內容。(第四十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