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七十四
年四月二十一日訂頒實施,迄今歷經三次修正;茲因衛生福利部於一0八
年七月一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視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等地
方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情事,經檢視本要點含
有傷殘、殘廢等歧視性字眼,並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三屆第二次大會決議事項所示,本局應配合修正本要點之歧視性字眼,爰
擬具「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
依要點意旨將現行規定之「殘」、「傷殘」及「殘廢」等用語修正為
「失能」或「受傷失能」。(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四點附件
一)
二、「公務人員保險法」名稱業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為「公教人
員保險法」,爰配合修正名稱及該法現行條文有關失能等級之用語。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撫恤金之給與對象為因
公死亡者,以及因公失能且於一年內致死者,爰將第四點第二款後段
之「傷殘」刪除,以求明確。(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為符現行書寫方式及實際需求,將附表修正為橫式表格,並將表內之
項目用語與核章欄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