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43073318號函修 正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民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10北市警防字第9033195300號 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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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10北市警防字第90334722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執行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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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17北市警防字第09730073400號 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第7點及第8點,並自97年1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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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北市警管字第 10330358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自即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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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北市警管字第105301297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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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管字第106319325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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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北市警管字第 109308678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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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59229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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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84945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至第8點,並自113年8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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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43073318號函修 正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日訂定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本次為因應「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修正進駐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輪值時間之
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時,本局進駐「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人員輪值時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配合第七點規定修正,同步調整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輪值
    作業人員之輪值時間。(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請督察室、行政科、訓練科、防治科、外
          事科、後勤科、犯罪預防科、保防科、秘書室、法規室、公共
          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人員及作業人員進駐。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
          狀況。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
          防管制中心備存,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
          日八時與二十時交班(第一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一班,
          如開設時間為七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時),輪值
          時間為八時至二十時、二十時至八時,並依序輪流值勤(若遇
          天災不可抗力無法前往時,交、接班人員得自行協調)。

八、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
    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擔任副召集
    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位完成進駐。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三級強化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三級強化開設時,配
            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承辦人等相關人員。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
            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
            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三)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
            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
            督察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犯罪預防科、防治科、保安警察大隊、交
            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
            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四樓會議室(第二順位為
            六樓會議室)。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
            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
            (秘書單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
            制中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八時與二十時交班(
            第一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一班,如開設時間為七時,
            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時),輪值時間為八時至二十
            時、二十時至八時,並依序輪流值勤(若遇天災不可抗力無
            法前往時,交、接班人員得自行協調)。夜間二十一時以後
            ,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
            察大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公處所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辦
            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7.發生無預警突發性之災害(如地震、火災、爆炸災害、空難
            、強降雨…其他等等),民防管制中心立即於「北市警(常
            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傳送一級開設通知,若民防管制中
            心成員無法及時進駐並開設一級時,由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
            以上幹部先行通報並代為開設之,並由資訊室先行於開設地
            點架設一臺筆電、後勤科協助場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