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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 1103020475號令修正 公布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刑事警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9972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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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6717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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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1529210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6條(原名稱:臺北市人民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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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7152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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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 1103020475號令修正 公布第9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受傷慰問金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人身傷亡或財物 損失時起,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