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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292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刑事警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0532010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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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292號令廢止
附件下載
附表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分類評估表
附表二-施用毒品副作用與戒斷症狀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