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疾字第 10635315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委員會視防疫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五、委員會視防疫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七、委員會由本局疾病管制科負責幕僚作業,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七、委員會由本局疾病管制科負責幕僚作業,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