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危機應變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16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單位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依其屬性向業務單位
    主管報告
  (一)重大且具有爭議性新聞報導或具有延展或可能擴大爭議事件新聞
        報導危機事件。新聞媒體報導之前開事件如下:
        1.平面媒體日報,國內五大報紙含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
          、蘋果日報、聯合晚報等報導:
         (1)一家報導時,列為 A級,業務單位通報主任秘書並注意事件
            發展。
         (2)有二家以上(含二家)報導時,列為 B級,業務單位通報主
            任秘書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件發展。
        2.電視新聞媒體報導:
         (1)一家報導,列為 A級,業務單位通報主任秘書並注意事件發
            展。
         (2)有二家以上(含二家)報導,列為 B級,業務單位通報主任
            秘書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件發展。
        3.其他媒體報導,影響市府與本局聲譽之報導,列為 A級,業務
          單位通報主任秘書並注意事件發展,由主任秘書裁定是否列為
           B級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
  (二)重大之災害或傳染病事件:如天然災害、公安事件、流行病疫情
        通報、傳染病疫情通報等。
  (三)臨時發生之重大緊急事故或市府、衛生署等上級臨時交辦事件,
        如重大食品中毒、稽查業務、檢驗、醫療爭議等。
  (四)由記者、議員及市民陳情案件或其他事件獲知,影響市府與本局
        聲譽之事件。
  (五)其他由業務主管研判為重大事件時。
    以上(二)至(五)事件,業務單位通報主任秘書並注意事件發展,
    由主任秘書裁定是否列為 B級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

五、重大事件發生處理時效
  (一)重大新聞事件資訊蒐集及通報處理時限:
        1.平面媒體日報剪報作業於每個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
          紙本正本送達主任秘書外,另以電子郵件方式轉知本局及十二
          區健康服務中心同仁,聯合醫院轉知院長、副院長及公關室。
          對於有本要點第四點事項者,應先標記並即刻通報主任秘書及
          新聞聯絡人,由主任秘書判斷應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
        2.企劃處負責監看平面媒體晚報、電視及廣播,新聞或跑馬燈有
          報導本要點第四點之事項者,必須隨時反應並通報主任秘書及
          新聞聯絡人,由主任秘書裁定是否列為 B級並通知局長及副局
          長。
        3.各業務單位、聯合醫院及健康服務中心須自行蒐集與本局或各
          機關有關之輿情,若疑有本要點第四點事項者,應即刻反應該
          單位主管或首長研判,確認後通報主任秘書及新聞聯絡人,由
          主任秘書裁定是否列為 B級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
  (二)第一時間由平面媒體報導者
        重大事件如經市政輿情新聞網發布,或由主任秘書裁定為 B級之
        主責業務處,須在當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填具陳核反映表(如附
        件一),上網張貼並通知新聞聯絡人。
  (三)第一時間由電子媒體報導者
        重大事件如經電子媒體(含電視或網路新聞)率先披露且由主任
        秘書裁定為 B級之主責業務處,須於 2小時內填具陳核速報表(
        如附件二)上網張貼並通知新聞聯絡人。
  (四)由議員以記者會形式對外發布者
        主責處室於當日記者會開始之三十分鐘前,上網填具陳核回報表
        (如附件三),陳核完畢之電子檔案及回應新聞稿送交企劃處議
        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及新聞聯絡人。

六、因應機制啟動之程序,詳見本局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四
    ):
  (一)蒐集重大新聞事件同仁及事件權責之業務單位或所屬各機關,發
        現有本要點第四點事項者,應先標記並即刻通報執行秘書(主任
        秘書),知會新聞聯絡人;事件發生後三十分鐘內提報主任秘書
        。聯合醫院及健康服務中心須知會企劃處。
  (二)執行秘書裁定是否列為 B級並通報局長及副局長。
  (三)研議是否成立危機應變小組。
  (四)成立危機應變小組,召集全部委員及事件權責業務單位或所屬各
        機關人員(含新聞稿撰寫人),商議事件處理方式後,並通報市
        府。
        局長召開危機應變小組會議時,各委員、權責業務單位或所屬各
        機關主管(首長)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時,得指定機關人員
        代理之。
        若事件是屬於府層級則以「臺北市政府因應重大市政新聞快速反
        應小組設置要點規定」(附件五)之程序辦理。
  (五)處理原則及方式:
        1.不處理,但持續注意事件發展。
        2.處理,由權責單位(機關)依本局新聞發布之標準作業流程辦
          理,以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或其他處理方式,並持續
          注意事件發展。
        3.處理原則:以PSSA( Priority,  Sympathy, Security, Acti
          on)方式說明;Priority:優先說明事由、真相;Sympathy:
          對家屬同理心;Security:讓外界瞭解真相,並保證不再發生
          ;Action:提出未來防弊措施。
        4.危機應變小組會議後,如決定召開記者會說明事件始末時,由
          本局發言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其他代表發言,其餘人不得對外發
          言,並由相關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負責撰寫新聞稿。
  (六)事件提晨會討論、輿情分析或為經驗分享案例,並持續注意事件
        發展至結案;視請況再行通報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