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1720號函修正第4點 、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中心下設規劃執行組與研究宣導組二組,規劃執行組由衛生局主辦
    ,民政局、財政局(動產質借處)、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勞動
    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文化局、消防局、觀
    光傳播局、青年局、人事處兼辦人員協辦;研究宣導組由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松德院區)主辦,惟如涉及各領域守門人訓練、環境防治等
    事項,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局處兼辦人員協辦。

五、人力配置
    (一)規劃執行組置組長一人、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
          局依規定辦理招募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
          兼任組員十三人,由各協辦局處指派人員兼任。
    (二)研究宣導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
          師兼任、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
          募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