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
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
風險評估、流行病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
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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