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81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 10430263200號函訂 定發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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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 10430566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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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 10531367000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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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 10630136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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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238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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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 106309769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至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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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06312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至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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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 1093008046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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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13567號函修 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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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0140601號函修正全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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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5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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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130146397號函修正第5點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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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81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
          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
          風險評估、流行病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
          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