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督管理臺北市北投觀光
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委託營運
績效,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本案投
資契約書第12.1.2條約定,設「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投資契約約定之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本於公平、公正原
則,評定民間機構營運績效。
(二)協助解釋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有關事項。
(三)提出民間機構營運改善及建議事項。
(四)提出下次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指標及其配分權重建議。
(五)協助本院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六)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
四、本會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
席時,除以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身分受聘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
席,該代理人具表決權。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九、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一)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營運績效說明書
本院依據契約規定通知民間機構於每年 6月底之前,提出上年
度營運績效評說明書,內容至少包含:
1.促參案件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2.營運績效各評估項目之自評成果,併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文件
。
3.各評估指標有關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4.前次評估委員會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本院如認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效說明書有缺漏或疑義,經書面
通知民間機構限期補件或補正,其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依原
提營運績效說明書進行績效評定。
(三)工作小組研提初評意見
工作小組依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
效說明書擬具初評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相關資料送評估
委員會,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1.促參案件基本資料。
2.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3.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4.民間機構自評成果摘要及工作小組意見。
5.民間機構就前次評估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
情形。
6.其他。
(四)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簡報
本院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日前15日通知民間機構開會日程及提
出簡報說明受評期間營運績效。
(五)評定作業之進行
1.本會開會時,由工作小組報告初評意見,經委員綜合提詢及
討論後,通知民間機構入席簡報及答覆委員詢問,民間機構
退席後,再由委員依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
構所送營運績效說明書進行評定。
2.本院得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於評估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或併
同該會議,辦理實地訪查或勘查,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3.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如有逾越投資契約約定情形,本
院得另為妥適處理。
(六)評定結果明顯差異之處理
評估委員會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差異,即個別委員評分大
於90分或小於60分時,須就差異部分於評分表上附帶理由說明
,並應提交評估委員會擇一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七)前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會決議之。
(八)本會會議紀錄之製作
評估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1.案件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7.列席人員姓名。
8.紀錄人員姓名。
9.工作小組報告事項。
10.評定結果及評分彙整總表。
11.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
12.委員所提營運績效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建議事項。
13.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九)評定結果
1.本院於會議結束10日後通知民間機構當次評定結果。
2.評定結果為丙等,民間機構於收到通知 2個月內提出營運改
善計畫書。
3.民間機構針對評定結果之解釋及爭議處理,得檢附說明與佐
證資料,以書面申請,本院於收受申請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
回復,必要時得召開評估委員會會議協助處理。
4.本會評定結果於前點民間機構書面申請釋疑期限截止或主辦
機關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後,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
不少於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