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6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北市醫臨企字第113114號函修 正第1點、第3點、第4點、第9點,並自113年12月16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督管理臺北市北投觀光
    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委託營運
    績效,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本案投
    資契約書第12.1.2條約定,設「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投資契約約定之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本於公平、公正原
          則,評定民間機構營運績效。
    (二)協助解釋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有關事項。
    (三)提出民間機構營運改善及建議事項。
    (四)提出下次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指標及其配分權重建議。
    (五)協助本院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六)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四、本會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
    席時,除以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身分受聘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
    席,該代理人具表決權。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一)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營運績效說明書
          本院依據契約規定通知民間機構於每年 6月底之前,提出上年
          度營運績效評說明書,內容至少包含:
          1.促參案件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2.營運績效各評估項目之自評成果,併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文件
            。
          3.各評估指標有關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4.前次評估委員會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本院如認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效說明書有缺漏或疑義,經書面
          通知民間機構限期補件或補正,其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依原
          提營運績效說明書進行績效評定。
    (三)工作小組研提初評意見
          工作小組依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構所提營運績
          效說明書擬具初評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相關資料送評估
          委員會,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1.促參案件基本資料。
          2.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3.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4.民間機構自評成果摘要及工作小組意見。
          5.民間機構就前次評估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及建議事項之辦理
            情形。
          6.其他。
    (四)通知民間機構提出簡報
          本院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日前15日通知民間機構開會日程及提
          出簡報說明受評期間營運績效。
    (五)評定作業之進行
          1.本會開會時,由工作小組報告初評意見,經委員綜合提詢及
            討論後,通知民間機構入席簡報及答覆委員詢問,民間機構
            退席後,再由委員依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就民間機
            構所送營運績效說明書進行評定。
          2.本院得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於評估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或併
            同該會議,辦理實地訪查或勘查,作為績效評定參考。
          3.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如有逾越投資契約約定情形,本
            院得另為妥適處理。
    (六)評定結果明顯差異之處理
          評估委員會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差異,即個別委員評分大
          於90分或小於60分時,須就差異部分於評分表上附帶理由說明
          ,並應提交評估委員會擇一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七)前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會決議之。
    (八)本會會議紀錄之製作
          評估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1.案件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7.列席人員姓名。
          8.紀錄人員姓名。
          9.工作小組報告事項。
         10.評定結果及評分彙整總表。
         11.委員所提改善及建議事項。
         12.委員所提營運績效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建議事項。
         13.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九)評定結果
          1.本院於會議結束10日後通知民間機構當次評定結果。
          2.評定結果為丙等,民間機構於收到通知 2個月內提出營運改
            善計畫書。
          3.民間機構針對評定結果之解釋及爭議處理,得檢附說明與佐
            證資料,以書面申請,本院於收受申請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
            回復,必要時得召開評估委員會會議協助處理。
          4.本會評定結果於前點民間機構書面申請釋疑期限截止或主辦
            機關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後,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
            不少於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