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31945號函修 正第7點至第9點、第22點至第24點,原第22點內容刪除,原第23點至第25 點修正為第22點至第24點,並自113年7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一百十三年四月
二十四日公布實施。配合本府社會局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105942號函檢送修正「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
,酌修部分文字,另依據本局外聘專家學者建議,為提升行政效能及精實
行政程序,下修本局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委員人數,修正要點如下
: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自七人下修為六人,調查小組委員人數自五
    人下修為三人,以精實作業程序及提升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七點
    )
二、配合「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酌修部分文字
    ,及原第二十二點於政府機關不適用之,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八
    點、第九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
    事件之申訴:
    (一)委員會組成: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
          案件,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
          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6人,至少
          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男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得視需要參考衛
          生福利部、勞動部或教育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進行調
          查。
    調查小組置委員 3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二
    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男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四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局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應即移送本局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處理。

九、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
          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20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
          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
          起14日內查明並移送管轄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應移送
          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本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日內
          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
          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局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審議。

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申訴電話:02-27287069
        (二)申訴傳真:02-27205323
        (三)申訴電子信箱:hpersonnel@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二十四、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