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
事件之申訴:
(一)委員會組成: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
案件,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
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6人,至少
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男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得視需要參考衛
生福利部、勞動部或教育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進行調
查。
調查小組置委員 3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二
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男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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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四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局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應即移送本局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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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
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20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
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
起14日內查明並移送管轄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應移送
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本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日內
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
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局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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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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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申訴電話:02-27287069
(二)申訴傳真:02-27205323
(三)申訴電子信箱:hpersonnel@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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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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