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31945號函修 正第10點,並自113年7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依據本局外聘專家學者建議
,為提升行政效能及精實作業程序,下修本局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
委員人數,爰修正本要點第十點,本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總人數自七人
下修為六人、本局聘請具備性別意識之委員自五人下修為四人及調查小組
委員總人數自五人下修為三人。

法規異動

修正

十、本局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
    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
    遇。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並置委員 6
    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指定委員 2人,皆由局長指
    定,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 4人由本局聘請具備性別意識
    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會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本局處理申訴時,除依前項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組成申訴
    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置委員 3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且
    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調查小組女性成
    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性騷擾申
    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
    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