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局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
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
遇。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並置委員 6
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指定委員 2人,皆由局長指
定,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 4人由本局聘請具備性別意識
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會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本局處理申訴時,除依前項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組成申訴
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置委員 3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且
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調查小組女性成
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性騷擾申
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
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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