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服救助金之運用範圍:
(一)醫療救助:
1.貧困家庭、弱勢家庭所需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
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2.器官捐贈者之相關費用。
3.經聯合醫院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之個人或家庭,其就
醫所需之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
需要之相關費用。
(二)社區醫療服務:
1.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2.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社區回饋之醫療服務費用。
(三)志願服務:
保險、交通誤餐、協勤服務、訓練、獎勵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
用。
(四)配合政府政策發展提供設籍臺北市之特定族群如列冊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新住民、原住民、列管街友等所
需之衛生醫療相關費用。
(五)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用
。
(六)提供病人及家屬受益使用之非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之建
置、修繕、維護等費用,其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
百分之三十。
(七)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內外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前項評估及發給標準,由聯合醫院訂定下達實施。
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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