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頒訂以來,歷經
9 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一日實施。為與時俱進,符合實務需要,擬具「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
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機關名稱:本要點係以衛生局名義發布,爰將「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二、修正第二點: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修訂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十個月者」;應「連續
設籍」及縮短為「十個月」之規定,係參照臺北市生育獎勵金
發放辦法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本府社會局」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酌作文字
修正:
1.罕見疾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
2.重大傷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
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三、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次號。
四、修正第四點:將「同一事故」修正為「同一事由」。
五、修正第五點:
(一)將現行規定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本點」之文字刪除
(二)將第五項所定「健康服務中心」修正為「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
心」。
六、修正第六點:增加「辦理醫療費用減免」字句。
七、第七點未修正。
八、修正第八點:將現行規定所定「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修正為「本要
點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