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字第114306138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衛三字第1066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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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衛三字第2081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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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衛三字第6365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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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4月13日臺北市衛生局八十五北市衛三字第8821689500號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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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臺北市衛生局八十八北市衛三字第8826234200號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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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0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北市衛三字第9020347700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為:臺北市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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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九十四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9404 501號函修正,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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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8909001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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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長字第1123160624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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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字第114306138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頒訂以來,歷經
9 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一日實施。為與時俱進,符合實務需要,擬具「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
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機關名稱:本要點係以衛生局名義發布,爰將「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二、修正第二點: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修訂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十個月者」;應「連續
          設籍」及縮短為「十個月」之規定,係參照臺北市生育獎勵金
          發放辦法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本府社會局」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酌作文字
          修正:
          1.罕見疾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
          2.重大傷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
            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三、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次號。
四、修正第四點:將「同一事故」修正為「同一事由」。
五、修正第五點:
    (一)將現行規定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本點」之文字刪除
    (二)將第五項所定「健康服務中心」修正為「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
          心」。
六、修正第六點:增加「辦理醫療費用減免」字句。
七、第七點未修正。
八、修正第八點:將現行規定所定「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修正為「本要
    點所需經費」。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