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事人員兼任主管人員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任字第10414035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主管人員,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兼任本院以下職務
    :
  (一)一級單位之部主任、中心主任。
  (二)二級單位之科主任、組主任。
  (三)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四、醫事人員兼任各級單位主管職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兼任一級單位主管: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
        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具有教育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一年。
        2.具有與本科相關之博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三年。
        3.具有與本科相關之碩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六年。
        4.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擔任一級單位
          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二級單位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者,著有績效
          者,且具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
          I.原著論文。
  (二)兼任二級單位主管及護理督導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
        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符合前款各目規定者。
        2.具有與本科相關之博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一年。
        3.具有與本科相關之碩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三年。
        4.醫師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擔任一級
          單位醫療主管一年職務以上或二級單位醫療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或主治醫師三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5.其他醫事人員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
          各該醫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或從事各該專業實務工作十年以
          上,著有績效者。
  (三)兼任護理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
        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護理學系相關研究所碩士以上畢業,並實際
          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滿二年以上。
        2.國內外公私立大學護理學系畢業,並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滿
          三年以上。
        3.國內外公私立護理專科學校畢業,並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滿
          四年以上。
    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目教職或學位資格,而年資未符規定者
    ,得先代理之;未具前述資格但現為兼任二級單位主管者,得代理一
    級單位主管,現任或曾任師(三)級以上職務滿七年,且經本院相關
    職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代理二級單位主管;代理期間均以一年為限
    。
    前項所稱相關職務歷練,依本院業務需要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本科相關碩、博士學位,指生物醫學、臨
    床醫學、基礎醫學、公共衛生、跨領域整合學程、或經遴選委員會認
    定之相關領域者。

五、本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如決定遴選時,應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二級單位主管、護理督導長及護理長如辦理遴選時得另訂遴選作業規
    定,簽請院長同意後自行辦理之。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院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由院長指定或副院長、用人單位主管負責推薦本院或國內外具
    有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或對衛生行政有豐富經驗之人士擔任;其中至
    少一人為外聘委員。
    遴選委員於遴選程序中,為候選人、推薦人及訪談人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行迴避。
    遴選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候選人資格條件之確認。
  (二)特殊專業證照之認定。
  (三)甄審方式之決定。
  (四)候選人名次之排定。
    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遴選作業程序:
  (一)主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用人單位主管或人事室依公務人員陞
        遷法規定簽請院長依權責指派或核定內陞或外補後,辦理公告甄
        選並成立遴選委員會。但兼任護理長不適用外補程序。
  (二)候選人報名時應檢附履歷自傳、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事
        證書、經歷證明及教育部定(臨床)教職證書【均以影本為主】
        ,並得檢附推薦函、聘函及其他教學研究等相關文件。
  (三)人事室依本要點規定,先行審查候選人資格並彙製成冊,提報遴
        選委員會審議。
  (四)遴選委員就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員,就其資格條件進行確認,並得
        就職務期待、領導能力及願景訪談單位代表若干人。
  (五)遴選委員應參照第七點之評量指標,就候選人之品德、才能(含
        領導、規劃、協調能力、專業知能)、學識、發展潛力及業務績
        效等項目,充分討論,依程序提請院長就前三名中核圈;如陞遷
        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核圈後,依人事作業程序核定
        。

七、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時,應就下列指標進行評量,各項指標比重以各
    佔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得簽請院長同意調整,惟單一
    指標比重至少占百分之十:
  (一)具有全面推展公共衛生服務、提升教學、研究與臨床醫療品質之
        能力。
  (二)具有追求卓越、全心照護市民健康之熱誠,秉持僕人精神,為病
        人、部屬及醫院服務。
  (三)具有前瞻眼光,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策略,規劃單位之發展及積極
        培養後進,並與各部科形成團隊,鼎力合作。
  (四)服膺本院整合服務之核心價值,恪遵醫事人員誓詞內容,積極參
        與學術活動,並有任職之具體績效。
  (五)專題報告:由遴選委員就候選人臨場表現、報告內涵等,予以評
        分。

八、兼任主管之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本院於每年成立評估委員會,就當
    年度任期屆滿之兼任醫事主管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辦理人事作業
    程序。經核定考評績優者得予續任,經核定不予續任者,其兼任之主
    管職務,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院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由院長指定或副院長、用人單位主管推薦本院相關人員擔任;
    其中至少一人為外聘委員。
    評估委員於評估程序中,為受評人、推薦人及訪談人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行迴避。
    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時,除將歷次評估結果列入考量外,應就下列指
    標進行評估,各項指標比重以各占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
    ,得簽請院長同意調整,惟單一指標比重至少占百分之十:
  (一)結合社區基層醫療體系,落實市民健康之公共衛生責任,及提升
        臨床醫療品質之成效。
  (二)發揮執行力、創新力,提升民眾滿意度及整體醫療服務品質之成
        效。
  (三)發揮領導與協調能力及培育與輔導屬員從事醫療服務等醫務管理
        作為之執行情形。
  (四)配合醫院政策,落實跨院區整合及團隊合作,以及運用革新作法
        或管理措施,積極開源節流之成效。
  (五)提升教學專業學養與技術,主導學術活動及教學,以及從事學術
        研究,提升教學研究水準之具體成果。
    評估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先指定委員初評,再經合議制提出續任與
    否之建議,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