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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醫護字第10541333 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 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17928 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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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醫護字第10541333 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 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 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 原則。
三、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本原則,並依規定開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