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醫護字第10541333 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 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
    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
    原則。

三、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本原則,並依規定開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