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
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等各遴派代表一人。
(二)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各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醫學及管理方面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立法理由〕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廣納各界專家學者建議,以協助聯合醫院提升經營績效,故修正委
員會委員總人數至二十人,其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
人士修正至十三人。
三、原設置常務委員會之目的為正式大會之會前會,先行討論及審議,委
員提供意見讓聯合醫院修正後再提報大會,俾利後續會議順利進行。
惟經過討論常務委員會與大會性質過於雷同,為免疊床架屋,故刪除
常務委員會設立及常務委員之聘任。
四、原得聘任無給職諮詢顧問,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歷年諮詢顧問只出
席大會提供意見,與委員任務相同,故刪除諮詢顧問設立及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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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
(二)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
(四)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
議。
(五)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
(六)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
(七)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
(八)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報表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立法理由〕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八款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營運報表之審議。
三、原第八款移至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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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本會任務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立法理由〕 為能即時瞭解聯合醫院營運狀況,以提升經營績效及財務營運狀況,且已
刪除常務委員會,故修正開會次數為一年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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