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012044號 函修正第二點至第四點,自112年2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立法總說明

原「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係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九八三0二00
七00號函訂頒,並經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修正全文七點,又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鑒於陳秘書長永仁103年8
月29日召開府級任務編組檢討會議核示,由府層級任務編組調整為機關層
級任務編組,嗣依「臺北市政府任務編組案件操作原則」規定,機關層級
任務編組法規名稱統一以「作業要點」定之。原設置要點業以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府授人管字第一0三一三八二五三00號函廢止。並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北市衛企字第一0三三七一四九八0
0號函訂定「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為使現行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更符合法
規規範並擴大使用範圍,俾使運用範圍更臻明確,爰修正部分條文,其修
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委員總人數至二十人,其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
    人士修正至十三人。(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二、刪除本會設立之常務委員會及常務委員聘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
    項)
三、刪除本會設立之諮詢顧問及其聘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四、增訂本會任務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一項第八款)
五、修正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
    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等各遴派代表一人。
    (二)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各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醫學及管理方面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立法理由〕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廣納各界專家學者建議,以協助聯合醫院提升經營績效,故修正委
    員會委員總人數至二十人,其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
    人士修正至十三人。
三、原設置常務委員會之目的為正式大會之會前會,先行討論及審議,委
    員提供意見讓聯合醫院修正後再提報大會,俾利後續會議順利進行。
    惟經過討論常務委員會與大會性質過於雷同,為免疊床架屋,故刪除
    常務委員會設立及常務委員之聘任。
四、原得聘任無給職諮詢顧問,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歷年諮詢顧問只出
    席大會提供意見,與委員任務相同,故刪除諮詢顧問設立及聘任。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
    (二)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
    (四)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
          議。
    (五)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
    (六)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
    (七)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
    (八)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報表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立法理由〕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八款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營運報表之審議。
三、原第八款移至第九款。

四、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本會任務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立法理由〕
為能即時瞭解聯合醫院營運狀況,以提升經營績效及財務營運狀況,且已
刪除常務委員會,故修正開會次數為一年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