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醫療院所暨藥局:指醫院、診所、醫事、護理機構(居家
護理所、產後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長
照機構(住宿式、綜合式)、精神復健、聽力所、心理諮商所
及治療所暨藥局且依法設立於本市,並領有衛生局核發之醫療
(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
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許可執照之藥局
,如有其他疑義以衛生局認定為準。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及CNS14464之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T5、T8及T9之螢光燈
具。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
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
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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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補助標準:汰換補助以臺數認定後始以額定總冷氣能力計算
補助額度,且汰換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
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準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 1或 2級產品,得參考經濟部能
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另汰換之原設備應依我國
合法之廢棄物處理途徑回收,不得再行裝設於其他場域。
2.補助額度:每kW額定總冷氣能力補助新臺幣 2,500元,不足
1kW 按比例計,計後小數點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
1.補助標準:汰換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100l m/W以上,
另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
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獲有經濟部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認
證產品為優先補助對象,相關訊息得參考經濟部節能標章資
訊網。
2.補助額度:補助50%汰換費用,且每具(含燈座)補助以新
臺幣 750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萬元以上者,
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補助標準:換裝之智慧照明其發光效率應達120l m/W以上,
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項以上智慧照明
控制功能,並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
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
,若該燈具採用 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
燈帽直管型 LED光源–安全性)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
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
經濟部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相關訊息得參考經
濟部節能標章資訊網。
2.補助額度:補助50%汰換費用,且每盞補助以新臺幣 750元
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
應超過補助金額。
(四)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標準: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
理,契約容量大於 800kW之大型用戶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
功能。
2.補助額度:補助50%設置費用,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 800kW
之中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契約容量大
於 800kW之大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 200萬元為上限,
且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
補助金額。
(五)前開設備補助認定,如有疑義以衛生局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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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告受理或通知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
寄或親送方式至衛生局請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
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
、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
許可證書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
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裝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開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及加蓋填表人或負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
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型號,且日期
應於補助期間。
(6)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之證明文件(如環保署廢四機
聯單或其他經環保署核定之合法回收廠回收切結書、臺北
市縣市共推設備汰換回收聯單)。
(7)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8)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
表人或負責人印信。
(9)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2.辦公室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
、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
許可證書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
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裝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開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及加蓋填表人或負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
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100lm/W之證明文件。
(7)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
(8)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9)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
表人或負責人印信。
(10)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1)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
、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
許可證書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
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裝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開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及加蓋填表人或負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
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120lm/W之證明文件。
(7)智慧照明控制功能說明書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8)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
(9)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10)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
表人或負責人印信。
(11)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2)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
、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
許可證書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
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裝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
:開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及加蓋填表人或負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
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報告書,含系統與設備建置完工項
目說明表、自主驗收過程說明表及完工前中後現場照片。
(6)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
表人或負責人印信。
(7)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衛生局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衛生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
現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
改善。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未依限說明或改善
完成者,應不予撥款。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 4%o印花
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衛生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
款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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