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依據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地方主管機
關對長照機構設立予以審查,考量住宿式/ 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案件具有
高度複雜性與專業性,為提升設立後長照服務品質,爰訂「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住宿式長照機構/ 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查委員遴聘要點」,
協助本局辦理住宿式/ 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查,計七點,要點說
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審查長照機構類型。(第一點)
二、明確規範委員之資格、實務經驗年限及相關科系類型。(第二點)
三、明確規範委員遴聘人數。(第三點)
四、明確規範委員之推薦單位及方式。(第四點)
五、明定委員資格審核機制、遴聘方式及年限。(第五點)
六、明確規範審查委員之解聘原因。(第六點)
七、明確規範繼任委員遞補或重新遴聘方式與任期。(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