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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標示內容及溫泉浴池水質衛生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6140200 號令廢止,並自104年8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營業衛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九十四北市衛疾字第09435716600 號公告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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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九十五北市衛疾字第09534709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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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6140200 號令廢止,並自104年8月30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9條